交通部近期計畫修訂現行檢舉制度,將明列16項民眾可檢舉事項,以調整交通違規亂象頻傳,民眾拍照檢舉件數逐年增加所衍生的爭議。
根據現行的「道交處罰條例」第7之1條明定,民眾可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檢舉。但隨著智慧型手機和行車記錄器的普及,致使民眾拍照檢舉件數逐年增加衍生適法性爭議的討論,有民眾在 2020 年 11 月於國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他認為人民不該充當執法者檢舉開單,造成民眾每天開車、騎車要擔心受怕;且民眾檢舉量大,已造成警察的業務量暴增,影響見警率。
此案經開放政府聯絡人月會投票通過,日前舉辦協作會議討論,由行政院數位政委唐鳳辦公室主辦,以協助交通部、執行機關警政署蒐集民眾意見、擴大參與。
根據交通部草擬條文,針對民眾檢舉的違規樣態有條件限縮,暫定羅列16項行為,包括闖紅燈或平交道;搶越行人穿越道;不避讓救護車、消防車等;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蛇行、逼車、危險駕車;未依規定行駛路肩;違規超車。以及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未依規定轉彎或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跨越禁止變換車道或槽化線;超速或低於速限;駕駛或乘客未繫安全帶;騎機車未戴安全帽;行車時通話等等。
據統計,2019年全國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391萬4742件,比較2015年共計增加298萬571件,成長逾4倍。警政署表示,民眾檢舉案件大幅增加、且集中於6個直轄市,警察機關須規畫更多人力受理,包括查證違規事實、回復檢舉人陳情等。以台北市警察局人力配置為例,平均每人日約需處理87件民眾檢舉違規案件,已明顯造成警力排擠,影響其他勤務運作。
交通部指出,大部分重點違規都有明列在檢舉樣態裡,並非是為了限制民眾檢舉,而是希望有些項目仍可主動通報,讓警察到現場處理。另外也修正第85條之1條文,同一違規行為未逾6分鐘或未經過一個路口,以舉發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