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開車或是騎機車,對於每天在路上跑的駕駛或騎士來說,多多少少都會遇到林車逼迫所引發的行車糾紛,那究竟怎麼樣才算「惡意逼車」,法規認定的關鍵,在於對方的行為有沒有故意針對且連續性。

有針對性,連續性,影響其他人行車安全,就是惡意逼車的一種。 是否構成逼車,恐怕得看有沒有危險駕駛行為,依照現行法規道交條例43條,第三點迫近,驟然變換車道,迫使讓道,第四點非突發狀況,突然減速煞車或暫停,可罰6000至24000元,吊扣牌照。

倘若鄰車連續好幾次急煞擋車,甚至突然往前切,就會被認定是標準的危險駕駛,但像是公車進站,擠過來爭道,沒有禮讓,引發不滿,就不算惡意逼車,頂多收到罰單而已。

新北交大執法組表示「那主要還是看行為人有沒有,惡意性蓄意性連續性的一個狀況,根據影像的內容來做判斷,比較多的狀況,其實都是48條的爭道行駛。」 雖然惡意逼車和普通行車糾紛,定義相當模糊,有沒有符合危險駕駛要件,還得評估對方當下意圖,但無論有無惡意,多一份禮讓,將有助於減少無謂的爭執甚至是事故發生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