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國內車主與消保團體長期呼籲我國應比照美國制定「檸檬車條款」規範,雖然經濟部曾於108年7月預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增所謂「檸檬車條款」,但有立委在日前指出該修正內容無論是擔保期、屢修不復之定義、第三方鑑定機構或是車商提供車主代步車天數不計入維修累計天數等規定,對於車主權益保障明顯不足,呼籲經濟部應盡快修正相關條款並實行。

根據立委說法,經濟部在 2019 年 7 月所預告的擔保期僅有「180 天、1 萬 2 千公里」,對比其他各國包含美國紐約「2 年、2 萬 9 千公里」、韓國「1 年、2 萬公里」、菲律賓「1 年、2 萬公里」、中國「2 年、5 萬公里」,我國標準明顯落後;高嘉瑜認為,我國民法中規定的瑕疵擔保責任,車主本就享有「發現瑕疵通知後 6 個月」或「交付後 5 年內」的保護,消保法授權經濟部訂立定型化契約的目的本就在於「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理應給予消費者更多保障空間,為何檸檬車條款草案參酌民法後竟會制定出保障不足的擔保期?

對於制度規範的缺失,立委提出 4 點建議:
1、提高擔保期中交車日數、行駛里程以達國際水準 2、刪除「同一瑕疵」之限制,僅以「經維修 4 次」而不復判斷是否為屢修不復之瑕疵 3、政府應負起責任,建置公開透明之瑕疵鑑定機構;4、車商提供代步車或補貼,仍應計入送修後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 30 日以上之期間限制。

有鑑於近年數起原廠新車重大瑕疵事件,包括福斯DSG變速箱、福特PS變速箱、馬自達CX9引擎漏水,到今年10月爆發的TOYOTA RAV4 車輛漏水事件,車輛製造重大瑕疵案件不斷,但卻因為法規未與時俱進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車主遇到車輛瑕疵情形,只能自掏腰包更換零件,甚至可能影響行車安全甚至危及用路人,若我國能早日推動「檸檬車條款」上路,就能要求車商更換新車的要件,以免車商擺爛放任安全瑕疵車輛在道路上橫行,形同為我國交通安全埋下不定時炸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