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頻頻發生新車傳出重大瑕疵後,車廠拒絕解約等情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通過經濟部研擬「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修正草案,只要在180天內有突然起火燃燒、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之重大瑕疵,經送修2次未修復、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或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30日以上消費者則可要求解約或更換新車。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指出,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日;收取定金原則上不得逾總價10%,除非有如限量車、訂製車或選配車等交易情況。
修正草案也指出,當在交車後180天內或1萬2000公里內發生如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或發生暴衝、煞車失靈、熄火故障、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或其他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之重大瑕疵,經送業者維修2次而未修復;或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場所,經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或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30日以上時,消費者可以請求解約退款或更換新車。
此次發布的修正草案明訂,汽車經製造廠或進口商召回改正者,業者應安排檢修之時間與地點,並負免費檢修之義務;契約應記載業者對車輛負保固責任之時間、里程數;契約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之瑕疵擔保責任;契約不得記載消費者提前清償應支付其他費用;契約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消費者自由投保保險之權利。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此次定型化契約相較於上次修正已有約10年的時間,只要待經濟部商業司與車廠溝通修正契約後即可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