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消弭修車廠黑宰坑的陳舊印象,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日前公布,審議通過經濟部研擬的「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未來業者修車估價不得收費、不得擅自更換零配件、且若未告知消費者而逕行維修,應回復原狀等規範。

消保處指出,由於過去修車價格多未寫明,導致車主與業者間的消費糾紛不斷,因此新制規定業者應於維修場所明顯處揭示基本保養或常用維修項目所需的零配件價格、服務報酬、拖吊費等各項費用,或提供消費者查詢的方式。

且業者估價不得收費,如需拆裝或電腦診斷始得估價者,費用則由雙方另行約定;不過為了確保收費合理性,明定上開收取的費用,不得超過原廠費用標準。

此外,為避免業者擅自加價更換零配件,新制也明定,業者應於維修前將維修項目及費用告知消費者,並經消費者同意後才能開始維修;維修中發現額外需維修項目時,也同樣須取得消費者同意。若業者未告知而逕行維修,則應回復原狀;如果無法回復,業者不得要求消費者支付因而增加的費用。

若消費者要求以自備零配件維修,應於維修文件或其他經雙方同意之文件,加註自備零配件明細,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以防止糾紛及釐清雙方責任。

為避免業者無正當理由拒絕保固,明定車輛(包括各種零配件、板金、噴漆)自交車之日起至少一年或行駛至少 2 萬公里範圍內(以先到者為準),如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或瑕疵,業者應免費負責維修。如上開故障或瑕疵是因消費者自備的零配件,或消費者於維修完成後所為非原廠的加裝、改裝所致,業者不負保固責任。

另外,為減少消費爭議及確保行車安全,明定業者於維修完成後交車前,應就維修項目進行檢測或路試,並由消費者確認是否完全修復。為避免汽車維修糾紛發生時,未能及時釐清車輛故障或瑕疵的原因,故增訂消費者得先行墊支鑑定費用,委託鑑定單位從事必要的鑑定;業者應配合,並提供爭議車輛判定說明書、原廠技術資料及相關文件,供鑑定單位完成鑑定。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為愛車進行維修或保養時,應注意業者契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不宜逕以價格高低作為決定維修的唯一考量;另呼籲業者,所提供的定型化契約應符合「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若不符規定,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