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意外事故,狀況有嚴重也有輕微,部分駕駛人在遭遇車禍在現場評估狀況之後,可能會認為情況並不嚴重,遂採取私下和解甚至是逕自離去,結果吃上肇事逃逸罪名,不過大法官在本月初的時候針對「肇事」提出釋字七七七號解釋,認為「肇事」語意不清,違反法律明確性,自(6/1)起正式失效;至於現行條文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對情節輕微者顯然過苛,有違憲法比例原則,宣告最慢兩年內失效。
此次大法官審查包括一九九九年版刑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二○一三年修法後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認為若非駕駛故意或過失所致的事故,一般人難理解或預見是「肇事」,條文文義不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刑度部分,一九九九年版的規定刑度為半年起跳,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但二○一三年修法之後,肇事逃逸罪無論過失,刑度都變成從一年起跳,無法易科罰金。大法官認為對情節輕微的個案來說,現行刑法顯然過苛,罪刑不相當,違背憲法比例原則,最慢兩年內應修法解決。
依照現行的刑法規定,只要行為人駕車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的事實,即成立肇事逃逸罪,不管行為人有無肇事過失或離去的原因為何;也就是說,不管車禍肇事責任在哪一方,「都要留在現場」;其立法意旨是在處罰肇事後逃逸的駕駛人,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延誤就醫釀被害人死傷憾事。但大法官認為自由刑應慎重,目前即便是駕駛人無過失或情節輕微的肇逃案都得坐牢,刑度的比例顯然過重,因此需要釋憲及修法。
大法官指出,在修法完成前,各級法院對駕駛人於事故的發生有故意或過失而逃逸,沒有情節輕微情況者,在釋字七七七號出爐後,具微罪肇逃條件者則可以提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