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為能杜絕員警酒駕,決定從嚴究責,署長陳家欽去年要求重新檢討修正「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上月間修正完成後立即生效實施;新制上路後,全國官警無論是勤務中或勤餘,只要酒駕或拒測,一律記大過及調地處分,若酒駕情節重大或再犯,則祭出最嚴厲的免職處分。

警政署表示,過去員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服勤時間拒絕酒測檢定者,記一大過,非勤務時間為記過兩次,今後無論是服勤時間或非服勤時間,違反相關規定都記一大過,當事人還會被調整服務地區。另酒駕若情節重大,例如駕駛警用巡邏車自撞等情,以及酒駕再犯,即予免職。

此外,警政署也給予各級主官管監督責任,以分局(大隊、隊)為單位,如在第 1 件員警酒駕案件發生後 3 個月內,再發生第 2 件員警酒駕案件(不含自檢、已經列冊輔導員警),分局長、大隊長等單位主官管也要被連帶調整為非主管職務,內勤單位主官管比照辦理。

警政署強調,持續貫徹員警酒駕零容忍立場,已要求各警察機關徹底防制,對各警局所訂內規,如高雄市警局通令凡發生酒駕的員警,每日編排 8 小時在大馬路站交通崗或治安要點守望勤務做為懲處等,將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