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今年四月份繳交使用牌照稅之後,七月開始車主將收到燃料使用費徵繳。繳費從 7 月 1 日開始,而繳費期限則為 7 月 31 日。徵收當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費額。各縣市監理所皆已寄出繳費通知書。

車主除了可持繳費單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及駐各區監理所、站代收公庫繳納或至監理所、站汽燃費窗口臨櫃行動支付或信用卡。除此之外也能透過網路上的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監理服務 APP、監理自助櫃檯、e-Bill 全國繳費網、電話語音或臺灣 pay 行動支付等方式進行線上繳費。

倘若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遺失或因故未收到,可憑車牌號碼或行車執照至各監理單位窗口申請補發。也能利用傳真、通信或 E-Mail 至各監理單位補發。或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 OK 等超商之多媒體補單機補發繳納。

車輛若已辦妥報廢、報停、繳銷、註銷等異動登記,如經核有溢繳汽燃費情形,可於受理機關同時申辦退費,並領取退費憑單或申請退費直撥個人金融帳戶。

依據公路法第 75 條規定,汽車所有人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罰鍰基準,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未滿新臺幣六千元者,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逾期四個月以上繳納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新臺幣六千元以上者,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逾期四個月以上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所有人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罰鍰基準,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繳納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若逾期不繳納前二點罰鍰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