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日前與交通部、衛生福利部等跨部會預告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指出,為避免肇事汽車停在道路上過久影響交通,因此要求將車輛移置路邊,民眾可在肇事地點自行標繪車輛位置。

此次修法是基於多數民眾不會隨身攜帶蠟筆及噴漆等具有標記功能的物品,無法即時完成標繪後移置車輛,恐有違規受罰之虞;考量目前科技的進步及智慧型手機普及,倘若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的交通事故,將可以採照相、錄影記錄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等證據,實現原始法條中標繪相對位置的目的。

除此之外監視器及行車資料紀錄器等科學儀器普及,可記錄事故過程的跡證,有助於還原肇事經過。因此修正草案中,增列行車資料紀錄設備作為警政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的證據資料。

內政部預期,修法後將可降低員警及駕駛人發生二次事故風險,及快速紓解車流壅塞,提高道路安全與順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前還在預告階段,民眾如果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11月3日前可洽詢內政部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