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日前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修正,行經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的道路,速限將從每小時40公里調整為30公里,預計10月1日起上路,超速罰單1200元起跳。

根據修改後的規定,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

交通部在新聞稿中指出,有關「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部分,考量此類道路通常為都市內巷道或區村里道路,路寬較窄且車行速度較慢,依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研究,行人與車輛發生碰撞時,當速限為50公里時,致死率約為85%;速限為40公里時,致死率約為35%,速限為30公里時,致死率大幅下降至10%。

罰則部分,依照法規現制,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機車罰1200元、汽車罰1600元;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20至40公里,機車罰1400、汽車罰1800;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至60公里,機車罰1600、汽車罰2000。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逾100公里,機車、汽車一律罰2萬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