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在日前預告新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將現行 1998 年時公布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大幅修改,賦予消費者在交車 180 天或行駛 1.2 萬公里後,前往保養手冊規定地點維修同一瑕疵超過 4 次仍未解決,或是累積 30 天以上無法使用,便可向業者請求解除契約,或是更換同款或等值之新車。

前述無法使用累積 30 天,不含業者已提供代步車或補貼代步費用之情況,也不消費者未依照通知取車。除此之外,消費者也可享有至少 3 天審閱期,業者需負舉證有提供審閱期的義務,同時訂金不得超過超過總價之 10%,除非是消費者購買車款為選配車、訂製車或是限量車,業者與消費者間另有約定。

本次預告的新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中也針對重大瑕疵定義,讓消費者有權利請求更換新車,包括行駛時起火燃燒,或是行駛中暴衝/煞車失靈/熄火故障/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等,若有危害生命安全之其他重大瑕疵亦囊括在內。新法規草案預告後,還須送至行政院及立法院審查,最後才會發佈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