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北市交通局訊息,10月12日起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禁行設有人車共道標誌的人行道,違者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緩。

有鑑於近年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作為代步交通工具日益風行,且車輛時速最高可達25公里,比起行人與自行車速度快很多,若在有限空間同時容許較高速的交通工具,將會嚴重影響行人安全。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腳踏自行車均屬於慢車,除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共道標誌,不得行駛於人行道,10月12日起禁止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行駛人行道。

新北交通局指出,警察局會配合加強勸導和執法取締,另外電動自行車騎士依現行法規必須配戴安全帽,且不得附載坐人,更不得擅自改裝,並應騎乘於慢車道或靠右路側,遵守相關交通法規。

新北市議員對此表示,雖然法規立意良善,但市府應該設定勸導期,不能一開始就加強執法,目前人行道法令複雜,民眾根本搞不清楚,許多人不是不守法而是不知道法規。此外,新公告施行前需積極宣導,無論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在交通法規都屬於慢車,也不會懸掛車牌,檢舉後都需要基層員警以攔停方式取締開罰,需考量基層員警的工作量及警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