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修正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明定汽車保修廠有先明確告知消費者零配件價格責任,如超過原維修費用或項目,需先取得「同意」。修復完畢後,消費者也可要求陪同進行路試或檢測。但另一方面,也增訂如修好再發生同一故障,維修廠可在消費者有自行改裝等三情況下,免負責任。

「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從2006 年起施行,至今已 13 年,經濟部乃進行翻修,預計最快 10 月公告施行。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官員說,修法目的就是更「符合實際市場運作」。

官員指出,這次修法以更明確保障消費者為方向,明定維修廠應提供網路、書面、口頭方式讓消費者查詢零件價格。如無正廠零件由廠方代買,經雙方同意後由消費者核實付費,刪除現行按估價單付費規定。如果有超過原維修費用或非約定項目支出,在現行告知規定外,新增「經消費者同意後再行維修」,也就是沒有同意這個動作,將來發生糾紛,由廠家負責。

維修完成交車時,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也新增消費者得要求維修廠「會同消費者」進行路試或檢測。中辦官員稱,這是因過去常有廠方屢修不好,或是交車後消費者發現啾啾聲或異聲,產生爭議,因此增訂消費者可要求上路測試時陪同在旁,減少糾紛。

不過新契約也有保障維修廠部分,如修好後發生同一故障,在三情況下廠方可免負保證責任,包括零配件逾保固期、消費者自備零配件造成瑕疵、以及自行改裝車子。中辦強調,車子有改裝或加裝設備情況,導致發生問題要維修廠負責不公平。

官員表示,所有汽車維修如發生爭議走上司法,法院都會依據官方的維修定型化契約去做裁判,因此這些文字細節修正,都會影響判決結果,呼籲廠方與消費方事先明瞭契約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