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日前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來電動代步車或動力輪椅若在人行道的時速超過 6 公里,可開罰 3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引起許多身障人士反對,身障者主張,《醫療器材管理辦法》已經規範電動輪椅出廠的最大速限是10公里,因此沒必要再增訂速限6公里的法規。
無障礙旅遊發展協會理事長鄭淑勻在接受電視台訪問時表示,「在人行道設速度是沒問題的,但身障者將車輛騎到街上、騎到快車道上,限速6公里恐怕衍生更多問題」。不過也有身障團體觀察,不少電動代步車或動力輪椅使用者會改車,最高時速可達12公里,加裝車頭的車型更可達30公里,性能趨近機車,因此所以制定法規可應可以保障一定的行車安全,但可以有更因地制宜的彈性作法。
現階段取締規則已經初審通過,不過遭遇的反彈聲浪不小,交通部官員回應,主要還是尊重接下來院會的二、三讀結果,但公聽會上的意見也會帶回部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