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在本月初審查「台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自治條例」,未來凡停放在路邊停車格超過30日且未繳費者屬「久停」,可依法拖吊保管,後經公告3個月無人領回便可拍賣。

北市府提案指出,為提升公有停車場、停車格周轉率,避免遭部分民眾長期占用,遂針對「久停」訂定明確定義與後續處理方式。未來只要車輛停放在同一停車格超過30天且未繳費,以及於公有停車場進場超過30天未繳費,皆屬「久停」,可依法拖吊保管。草案今於法規委員會一讀通過,預計最快7月上路。

停管處表示,據統計,目前全北市5萬7000格路邊停車位,有466輛達久停標準,但礙於路邊久停至今無相關罰則,無法可管。此外,停放於停車場內超過10天未繳費之車輛雖可拖吊,也只能堆積在保管場,無消化管道。

停管處說,藉由此次修法,可對久停車輛拖吊保管,逾5日無人認領,將通知車輛所有人於15日內領取,屆期未領則公告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領回即可拍賣。停管處強調,只要在車輛尚未拍賣、報廢前,車主都可在繳清費用後將車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