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訂定「孕婦及育有 6 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去年 6 月底上路,經 1 年宣導期,新北市交通局將於 6 月 29 日起全面稽查,未持有證明違規占用婦幼車位者,最高將處以 1200 元罰鍰。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特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 2%的停車位,提供孕婦及育有 6 歲以下兒童者使用,特定公共停車場包括政府機關、車站、百貨公司、設有兒科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遊樂園區等。
交通局停車管理科表示,新北市應設婦幼停車位 1374 位,截至 6 月 12 日,已在指定場所完成設置 1882 個婦幼車位,並發出 3 萬 6043 張孕婦及親子識別証;車位於白色標線內劃設粉紅色內框,並設有告示牌。停車格位屬於專用,須於車內擋風玻璃上放置「孕婦、育有 6 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識別證」才能停放。
配合交通部 1 年宣導期,現行違規停放專用車位車輛採夾單警告,自 6 月 29 日起全面稽查,火車站、捷運交會轉乘站、百貨公司、醫療院所、觀光遊樂園區及政府機關等附設公共停車場列為重點區域,違規占用婦幼車位及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者,最高將處以 1200 元罰鍰。
不過面對外界質疑「認證不認人」,有停車證的不一定符合身分資格的問題,停車管理科表示,停車證只是方便識別,車上仍要有孕婦或幼兒才可使用車位,若民眾忘記帶停車證,但只要確實符合身分資格,並先向停車場管理員報備,即可停放婦幼車位。有需要的民眾可攜帶孕婦或兒童健康手冊,至交通局 2 處辦公室、6 處停車管理場及 105 處公有停車場領取停車位識別證。